2006年9月1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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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租:经合社与村委会打官司 法院判决:村委会所签协议不生效
刘展宏

  本报讯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某村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对村里一处房屋分别与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一女二嫁”引发了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权纷争。9月15日,建德市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村委会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该村有一处房屋,原为村集体所办预制构件厂用房,上届村委会将房屋出租给吴某用于经营饭店。2005年底合同期满后,村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曾研究采用招投标方式出租房屋,但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吴某向村委会提出要求续签合同,村委会委员进行讨论后于2006年1月7日与吴某签订了三年期的《房屋租赁合同》。2006年1月16日,村经济合作社通过公开招投标,与傅某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协议》,租期也是三年。经济合作社要求吴某把房屋腾给傅某,吴不同意。为此,村经济合作社与村委会、吴某多次协商,但均未化解纠纷。村经济合作社最后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和吴某告上法院,认为村委会无权签订租赁合同,且村委会与吴某属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了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村委会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吴某腾退房屋,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属全体村民所有,村委会及村经济合作社是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经营管理者。村经济合作社是与一般工商企业不同的特殊经济实体,在经济合作社设立后,原村属的集体资产均归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并由村经济合作社行使经营管理职能,而村委会则行使村自治管理等职能。该村经济合作社于2005年10月8日成立,故应由其作为出租房屋的权利主体,村委会不应再行使该项权利。